關于太湖流域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問題的回復
2018-11-02 11:27:52
小沐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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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
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28號文《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時間的公告》中,明確了13個2008年發布實施的行業標準,應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環境保護部公告2008年第28號文《關于太湖流域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行政區域范圍的公告》中明確了執行特殊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的范圍。目前許多新的行業標準發布實施,其中的水污染特殊排放標準在太湖流域是否也應執行呢?
回復:
按照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環境保護部2008年第28號公告(以下簡稱28號公告)明確,太湖流域應執行13項國家排放標準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但未要求太湖流域執行此后發布的其他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28號公告發布后,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發布太湖流域執行其他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的文件,若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同樣未發布相關文件,則太湖流域僅需執行28號公告規定的13個行業型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